01天津某化工公司
2024年10月14日,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大張莊某工業園一庫房進行檢查,發現某化工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倉庫內存放有異丙醇約7.74噸,異丙醇為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其蒸汽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該公司用于存放上述貨物的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問題。
該公司未按照要求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行為已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目前,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已依法立an,下一步依法依規處理。
02陜西某化工公司
2024年5月1日,陜西省渭南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1.洗滌抽濾作業過程(涉及甲苯加注)未按照GB51283--2020第5.1.1條采用密閉設備或采取有效的安全環保措施(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器,采取局部通風、限制暴露表面積等);2.控制室無交接班記錄相關參數記錄、報警記錄;未設置操作規程、操作工藝卡和相關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決定對某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處10萬元罰款。
03徐州某木業公司
2024年3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邳州市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打包車間存放了松香水、油漆,存在非水性漆噴漆作業,但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器及通風設施,且配電箱不防爆。
該行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3條及《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14444-2006)第5.3條的要求,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配電箱不防爆"的行為不符合《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GB14444-2006)第6.1.1條的要求,以上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蘇省徐州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合并作出人民幣507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
在企業日常經營生產過程中,可燃氣體報警器無疑是一道守護安全生產的重要防線。然而,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卻仍不重視,不按照國標要求安裝使用氣體報警器,或安裝氣體報警器后自行斷電導致氣體報警器失去效用,這無疑是埋下了一顆隨時可能引爆的“炸dan",其潛在風險不言而喻。
只有確保可燃氣體報警器等安全設備始終處于良好運行狀態,才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避免因小失大,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企業的穩定發展和員工的生命安全提供堅實保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來源:?天津市應急管理局、陜西應急管理、徐州應急管理,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