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單位:四川省成都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問題隱患:1.未在可能散發可燃蒸氣的油漆(非水性油漆)庫房內安裝安全設備可燃氣體報警器;2.生產車間大門旁邊圍墻內側和外側轉運的豎立大片平板玻璃未采取防傾倒措施。違反規定:以上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標準《平板玻璃》(GB11614-2022)8.3之規定。
危害分析:未在可能產生可燃氣體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可能導致無法及時檢測到氣體泄漏,增加火災、爆炸和中毒事故發生的風險,這些事故不僅會威脅到群眾的生命安全,還可能導致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
瑤安可燃氣體報警器支持甲烷、乙烷、液化氣等數眾多可燃氣體檢測,覆蓋%VOL、%LEL、mg/m3等多單位量程,確保泄漏初期即被精準捕捉。當濃度超標時,120dB聲光報警系統立即啟動,同步聯動三組繼電器自動切斷氣源或驅動風機、噴淋等設備,形成從預警到處置的閉環響應機制。
責任追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針對該公司第一項違法行為,區應急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0.6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針對該公司第二項問題隱患,區應急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情況:該公司已取消油漆(非水性油漆)庫房,全面清除庫房中原存放的油漆;已給平板玻璃加設防傾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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