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目前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無法及時監測到潛在的危險情況,如氣體泄漏、火災等。這一違規行為不僅嚴重威脅到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同時也可能引發重大的財產損失,并導致企業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為此,建議企業立即安裝相應的監測報警系統,以有效防范事故的發生。
2023年8月23日,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某化工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1)氯乙烯深度脫水裝置區未設置有毒氣體報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2)氯乙烯、乙炔氣柜高低限位聯鎖于2023年3月8日申請摘除并在檢修結束后仍未恢復投用。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1)罰款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2)罰款2萬元。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決定對該公司合并罰款4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3.0.1規定:“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泄漏氣體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泄漏氣體中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應設有毒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探測器。"雖然該標準是國家推jian性標準,但該推薦性標準3.0.1的規定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應設有毒氣體探測器。",氯乙烯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應當設置毒氣探測器。但本案中,該公司在氯乙烯深度脫水裝置區該公司未設置有毒氣體報警器,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報警設備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可靠技防手段,除了給予值班人員必要的預警提示外,大多與緊急切斷、噴淋、排風等應急措施自動連鎖,彌補人為處置不及時、不果斷、不穩定等先天不足,一旦關閉、破壞,人防、技防措施將有所漏洞,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于2023年3月8日申請摘除氯乙烯、乙炔氣柜高低限位聯鎖,但在檢修結束后未恢復投用,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上述兩個違法行為,雖然都涉及安全設備問題,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進行處罰,但這兩個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義務不同,屬于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應該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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